标准本身是没有高低之分。此外,该事件也表明,除了标准本身的理解,消费者也关注标准制定的过程和标准执行的监督。尤其是,团体标准等私营标准制定的行业意义与执行效果。
海天酱油“双标”事件的持续发酵引发多方关注。一名在日本的网友拍摄视频称,海天酱油在日本上市的产品标注的添加剂数量要远远少于国内产品。对此,海天回复称,他们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规定,且国内国外产品内控标准一致,并未“双标”。但商家的答复没有打消消费者的质疑。
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是,这些食品添加剂是否安全。对此,专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不应“妖魔化”食品添加剂,只要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性就可以得到保障。
但对另外几个重要问题,目前还鲜少看到令人信服的答案。包括,海天酱油是否涉嫌“双标”,如果是“双标”,背后的原因可能有哪些?作为行业龙头,海天酱油是否“自己制定标准自己遵守”?“零添加”是否是噱头?……这些问题就涉及到酱油的工艺、产品类型,以及食品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主体、作用方式等。
关于酱油工艺笔者无法给出答案;但作为食品行业安全法律的研究人员,可以从行业标准作用、科技向善、消费透明这三个角度,提供一个看问题的新视角。如果不解决这三个问题,消费者还会不停陷于食品相关的安全恐慌中,企业也是,不知道哪一家企业哪个产品,随时可能陷于舆情旋涡。
一、标准统一性与差异化:中外标准有高低之分吗?
标准的作用不仅可以实现整齐划一,而且可以用于差异化定位。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政府监管者采用了标准监管,通过明细规格的产品标准、明确目标的绩效标准等,为生产经营者提供行动规范。也就是说,不符合官方要求的强制性标准,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将无法进入市场。食品添加剂的标准监管即为典型案例。通过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以下要求,如不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该食品本身或加工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
那么中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力度如何?监管标准不同是否是引发海天酱油“双标”争议的一个原因?
2008年三聚氰胺案之后,中国持续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为食品安全监管夯实了规范基础。作为强制性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了食品成分、生产过程、检测方式等方面的要求。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添加剂。
除了国内标准,食品贸易的全球流通也需要协调一致的国际标准,来确保使用成分、残留物质等符合安全要求。然而,标准不仅仅是一种安全产品的保障工具,还是跨地区贸易的制度壁垒。
因此,基于标准的安全监管一方面需要各国各地区的政府努力,促进安全标准的可协调性,避免不同监管辖区的强制性标准成为产品流通的贸易壁垒。协调一致的标准既保证了我们的酱油能卖到日本等其他国家,其他国家的产品也能卖到中国。当然,各国消费需求的差异、食品行业发展的水平差异也需要因地制宜的标准。但这仍需要以科学实际来确保标准的客观性,避免将其作为贸易壁垒。例如,高水平的标准不排除各国从环境安全、动物福利等其他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包括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等。这更彰显了国际或地区层面促进标准协调统一的重要性,以保障国际和国内市场的正常化运行。食品领域内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就扮演者这一协调角色,内容上涉及到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全球协调。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是唯一担任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两个委员会主持国的发展中国家。这无疑增加了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另一方面,行业发展、企业竞争需要在保障安全底线的同时“标新立异”。这同样可以借助差异化的标准来规范产品和行为。所谓一流企业搞标准,追求产品卓越的企业需要通过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产品满足分级分类的消费需求,并借助标准来规范内部的生产经营和对外的交流宣传。无论是国外由行业或企业牵头制定的私营标准,还是我国标准体系中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其作用就是为行业与企业的差异化竞争提供制度空间。在海天酱油的讨论中常提及的“标准”,实际上涉及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市场主导的差异化这两套标准。
所以说,标准本身是没有高低之分,但因制度主体、作用方式的不同,有统一的刚性要求,也有差异化的选择应用。此外,此次事件亦表明,除了标准本身的理解,消费者也关注标准制定的过程和标准执行的监督。尤其是,团体标准等私营标准制定的行业意义与执行效果。
二、科技向善:“零添加”就高人一等吗?
从实验室到市场,科技应用不仅带来创新的产品与服务,也伴随着威胁公共安全的技术风险。因此,与科技应用相伴的技术规则不仅只是科学界的自律问题,也是政府兼顾创新激励与保障安全的监管问题。后者的一个发展就是将技术规则融入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或自律性的市场、社会规则等。当下,消费者可以买到各类风味且耐储存的食品便是得益于食品工业的发展和食品添加剂的应用。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监管来看,各国各地区的制度安排既有品种分类与监管手段的差别,也致力于相关标准的协调一致。
除了标准监管,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也涉及事前准入,这需要基于科学的安全评估来许可某一食品添加剂的市场化应用。该许可也并非一劳永逸,需要结合科技发展和市场需求来适时调整。质言之,使用食品添加剂要考虑必要性原则,即在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减低添加剂在食品中的用量。与此同时,未经许可的添加历来是打击重点,尤其是对身体健康危害大的非法添加,我国更是重拳出击,不断强化刑事打击力度。
鉴于消费者对于自然食品的青睐,“无添加”食品是商家满足消费预期的新选择,其实现需要生产者借助技术进步来确保即便不使用食品添加剂,仍可以满足产品安全与质量的预期目标。作为一种市场选择,这是宣称者的商业性言论自由。但其需要满足保证宣称真实性、不得误导消费者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当“无添加”的产品受到质疑时,被质疑的生产经营者需要举证来自证真实,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与此同时,“无添加”的宣称是生产经营者的差异化选择而非“高人一等”,即不能因此贬低添加产品而导致不公平竞争。无论是欺骗消费者还是对竞争者的污名化,其后果都会恶化商业环境,加剧消费者对于所涉产品乃至行业的不信任。一如海天事件,看似一家品牌的公关危机,实则是食品添加剂与酱油产业受到了消费质疑。
三、消费透明:事后公关不如事前交流
最后,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与社会责任与日俱增。专业知识与信息的获取便捷性也为消费者的参与表达提供了支持。消费透明不仅可以保障自身的知情选择,而且可以借助消费选择、公众参与来督促生产经营者关注社会公平,履行社会责任。
在食品行业,前述发展的一个表现是消费者要求食品供应链的透明化与公开性。作为制度回应,风险交流使得越来越多的专家参与科普交流,帮助消费者理性理解食品科技的创新与应用。交流内容包括了监管科技风险的制度安排,如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与监管。与结论相比,过程信息对于消费者而言同样重要。
为什么我国和日本在同类型的产品上存在不同的标准要求,为什么企业可以主导标准制定……这些问题同样需要面向消费者的长期交流来助力危机时的理性辨析。从制度构建来说,风险交流并非仅仅只是单向的知识宣贯,也包括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中的外部参与,如标准制修订与制定中的风险交流。这意味着消费者不仅只是接受规则,也要参与规则设定。参与是利益表达和过程知悉,也是事先了解异议、促成共识的机制。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