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对部分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大商所发〔2022〕419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对部分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郑商函〔2022〕437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在期货和期权合约对客户信息量收取申报费的通知》(上期发〔2022〕229号)及《关于螺纹钢期权和白银期权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期发〔2022〕397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原油期货等品种申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上能发〔2022〕47号),自2022年8月5日交易时(即8月4日晚夜盘)起,交易所对部分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
特此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