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电信诈骗案一直出于高发状态,每天关于电信诈骗的新闻总是在网络中出现,在这些诈骗方式中,外汇黑平台诈骗,由于其金额大、涉案广,发案率首当其冲,每天在外汇天眼中都有新的黑平台被曝光。
为了打击电信诈骗,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
这次发布的重磅文件进一步规范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办理。
跨国办案取证更加容易
在涉及跨国办案时,司法要求对境外实施犯罪的证据审查严谨,对证据链的完整性、手续齐全、物品交接等问题都有着要求。但在实际办案中,由于当地政府的包庇,我国司法机关常常遇到外国司法机关合作不畅的问题,甚至遭遇外国司法人员索要高额费用的情况。
对此文件作了变通处理,明确“通过国(区)际警务合作收集或者境外警方移交的境外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境外警方未提供相关证据的发现、收集、保管、移交情况等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对上述证据材料的来源、移交过程以及种类、数量、特征等作出书面说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这是以一种严格限定的“情况说明”来解决境外证据合法性的思维。
现在如果发生国外司法人员不配合的情况,只要做好书面情况说明,就能作为有效证据,对有关人员进行严惩。
进一步解释兜底条款
由于电信诈骗涉及的罪名广泛,因此为堵截犯罪行为脱逸刑事法网,“兜底条款”应运而生。但早前“兜底条款”的“其他情形”解释不够清晰,适用效果不佳。据调查从2018年至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有0件、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也仅有70件,分别占比0%、1.5%。
因此文件对这两个罪名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既规定“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续造“综合认定”
在电信诈骗中,由于此类案件发生在互联网中,不法分子易于销毁证据,警方取证难,司法判案也难,因此此次文件规定允许综合认定。
所谓的综合认定,就是结合所有的证据对不法分子进行判决。
在电信诈骗案的适用中,文件规定“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总结
本次文件除了以上条款之外,还有针对大学生诈骗的从宽处理政策、不法分子的量刑意见以及其他优化办案程序的规定。总而言之,该文件让警方办案更加方便了,骗子的量刑也更加合理,在此新规之下相信黑平台也会更少,不过在此还是需要提醒投资者,对待任何投资平台投资者都需严格审核交易商资质。